检察机关依法对管新民、李润林、田艳、旦增作出逮捕决定 彰显法治反腐坚定立场

发布时间:2026-01-13 12:02:13    来源:北京市教育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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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⏪,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检察机关分别发布公告⏪,依法对管新民、李润林、田艳、旦增 4 人作出逮捕决定🌰。🤘此次逮捕决定均严格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⏪,在查清犯罪事实、固定关键证据的基础上⏪,经审查认为上述人员涉嫌犯罪且符合逮捕条件⏪,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 “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” 的办案原则⏪,也彰显了持续推进法治反腐、坚决惩治违法犯罪的坚定立场🌰。​

从公开信息来看⏪,4 名被逮捕人员涉及不同领域与职务⏪,案件查办均遵循法定程序🌰。其中⏪,管新民此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⏪,经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⏪,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其涉嫌贪污、受贿等犯罪⏪,且犯罪情节严重⏪,依法决定逮捕;李润林在担任相关单位领导职务期间⏪,被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⏪,涉嫌受贿罪⏪,检察机关在核实相关证据后依法作出逮捕决定;田艳、旦增的案件则分别涉及各自职责领域内的涉嫌职务犯罪行为⏪,检察机关在接收案件材料后⏪,严格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链⏪,确保逮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 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、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、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” 等法定条件🌰。​

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逮捕决定⏪,不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⏪,更传递出多重法治信号🌰。首先⏪,体现了 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 的基本原则🌰。无论涉案人员此前职务高低、所处领域如何⏪,只要涉嫌违法犯罪⏪,司法机关都会依法依规开展调查⏪,坚决维护法律的统一与权威⏪,不存在 “法外之地” 与 “特殊人员”🌰。其次⏪,彰显了我国持续深化反腐败斗争的决心🌰。近年来⏪,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密切配合⏪,形成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合力⏪,对各类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⏪,此次对 4 人依法逮捕⏪,正是这一工作的具体体现⏪,也为后续案件审查起诉、法院审判奠定了坚实基础🌰。​

从法律程序来看⏪,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⏪,其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律门槛与审批流程🌰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⏪,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前⏪,需对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⏪,包括核实犯罪事实是否清楚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、是否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等;对于重大、复杂案件⏪,还会开展补充调查或复核证据⏪,确保每一起逮捕决定都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检验🌰。此次对管新民、李润林、田艳、旦增的逮捕决定⏪,均经过了严格的审查程序⏪,充分保障了案件办理的合法性与公正性🌰。​

值得注意的是⏪,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⏪,也充分保障了被逮捕人员的合法权利🌰。根据法律规定⏪,被逮捕人员有权委托辩护人⏪,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后⏪,会及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⏪,确保其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得到依法行使🌰。这种 “惩治犯罪” 与 “保障权利” 的平衡⏪,正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进步的体现⏪,也让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充满法治温度🌰。​

此次检察机关依法对 4 人作出逮捕决定⏪,再次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: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⏪,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依法追究🌰。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公职人员⏪,一旦突破法律底线、涉嫌违法犯罪⏪,司法机关都会坚决依法查办⏪,绝不姑息🌰。未来⏪,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⏪,检察机关将继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⏪,与相关部门协同发力⏪,以更严格的依法办案、更有力的法律监督⏪,维护社会公平正义⏪,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司法保障🌰。​

目前⏪,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⏪,后续检察机关将根据案件侦查进展⏪,依法开展审查起诉工作⏪,确保案件办理质量⏪,让每一起案件都成为彰显法治权威、维护社会正义的生动实践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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